协会章程

郑州市旅馆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本会的名称为郑州市旅馆业协会;英文译名:ZhengZhou Hotel Association;缩写:ZZHA。

第二条 本协会是由郑州市合法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,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郑州市旅馆行业的行业性协会,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,在政府与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,为行业服务,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为郑州市旅馆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
第四条  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商务局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郑州市民政局。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协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55号劳动大厦后院1楼。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信息咨询服务、行业协调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交流培训。

(一)研究讨论郑州市旅馆行业的发展方向、理论和方针政策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提出有关建议;

(二)制定行规行约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教育行业员工热爱本行业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;

(三)组织经验交流,采取多种形式为旅馆行业培训专业人员,提高行业员工素质;

(四)推动旅馆业横向经济联合,组织业务咨询、法律援助、技术和管理的交流;

(五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,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;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

第七条 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组成。

    凡是承认本协会章程的郑州市从事旅馆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,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必须是从事旅馆业的合法企业和相关单位;或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的其它相关组织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  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)其它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%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审议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 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(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。

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

 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  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5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为7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。

第三十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二条  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六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监事或监事会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八条  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九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条  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

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一条  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二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 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三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,经中共郑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总支批准,设立中共郑州市旅馆业协会支部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  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至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

第六章   信息公开

第四十  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信息。

第四十 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第七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 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 

十条  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协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  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 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六十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  

第六十  本章程经20189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0371-65050731 0371-58556611